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科技项目评审及对外推荐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6 15:41

根据《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审及对外推荐工作,确保科学、客观和公平、公正,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分工

(一)科教信息科负责院内立项的评审组织及对外推荐工作。

1.负责收集申报材料,提出形式审查初步意见,拟定评审分组;

2.负责抽取和通知评审专家;

3.负责统计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4.负责根据推荐原则择优推荐院内项目申报院外立项;

5.负责评审及对外推荐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务。

(二)纪检监察审计室

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的监督,封存评审专家名单(保管期三年),对评审及对外推荐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工作程序

(一)项目受理

科教信息科下发院内立项申报通知并受理项目申报,申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二)评审专家遴选与通知

1.科教信息科遴选5名外院专家对上报的院内立项项目进行审核。

2.评审专家标准:

1) 专业领域:临床、基础研究或职业卫生专业等领域。

2) 职称:副高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 科研绩效:主持过2项以上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或同等级别项目。

3所有评审专家信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在院内进行公示。

(三)专家评审

1.评审专家采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

2.专家进行评审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遵守评审各项要求;

3.专家必须在规定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专家评审时间根据评审项目数量多少而设定,原则上在接受邀请后的2周内完成);

4.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专家泄露评审信息等违反评审纪律或者专家因非客观因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则一律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四)结果统计

1.科教信息科统计汇总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评审结果包括专家同意立项人数及项目综合分。

2.统计方法:

项目综合评分是将各专家对该项目的评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所得,每个项目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得出的平均分,扣除项目负责人执行力分数(负责的既往院外科研项目发生延期结题、无法结题导致项目终止等情况酌情扣除执行力分数)和学术作风分数(负责的既往院外科研项目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被点名批评或查实)后为项目综合评分。

3.院内立项建议的排序原则:

根据申报种类(给予资助的重大项目1项、重点项目2项、一般项目10项和其他非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综合分由高至低排序。

(五)立项

科教信息科拟定立项建议,提交院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六)对外推荐

1.科教信息科(科教)根据申报人在申报时的第一志愿结合项目综合分由高至低排序后作为次年对外推荐参考标准。

2.科教信息科(科教)在接到院外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时,根据对我院有无限项要求,而采取不同的推荐方式:

1) 将对我院无任何限项要求的申报通知在医院OA系统转发并组织人员自愿申报。

2) 对于我院有限项要求的申报通知:

a) 根据前一年度院内立项中选择该类院外科研立项为第一志愿的项目,按照限项额度从高至低初步确定拟推荐项目。

b) 根据院外科研项目申报通知中申报条件(如年龄、职称等)和申报限制(如在研数量或既往科研诚信情况等)对拟推荐项目负责人进行评估,通知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c) 为了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以保障我院科研产出,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立项后的顺利结题,如拟推荐项目的负责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符合申报限制不能申报时,询问该院内立项项目负责人是否由项目组内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如负责人不同意,则科教信息科(科教)按照第一志愿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顺序在后的项目申报。

d) 如按院内立项第一志愿推荐后,仍有剩余限项额度,则按照选择该类院外科研立项为院内立项第二志愿的项目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直至限项额度满额。

e) 部分对项目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院外科研立项(如中医药项目要求项目的方法及原理以中医为主),按照以上方法进行推荐后由于不符合要求而被上级退回,导致限项额度有空缺时,可推荐非第一和第二志愿,但符合该特殊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

f) 为了确保高质量项目能最大程度地提升我院科研产出,院内立项项目综合在全院所有院内立项中排名前三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有一次更改第一志愿的机会。

三、其他要求

(一)遴选和通知评审专家以及对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是关键,参与上述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评审期间复制和扩散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其他项目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二)科教信息科(科教)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不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三)如工作人员违反评审规定和纪律,则视情节和后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