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的形成
基本原则是以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所提出的基本理念为基础,随着运动的实践和发展逐步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大致如下:
1875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5位委员之一的莫瓦尼埃提出了四项工作原则:深谋远虑、休戚与共、集中统一、一视同仁。192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修订章程,确定以“公正”,“对政治、宗教、经济的独立”,“运动的普遍性”,“各成员的平等”等四项为基本原则。
1946年,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一项声明批准了这四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十三项原则,成为十七项原则。后来,不少人士以这些原则为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进行探讨。1955年,吉恩·匹克戴写了一本专著《红十字的原则》,分析和界定本运动在处事上应依循的各种准则,他把上述十七项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七项,即:人道、平等、适当、公正、中立、独立、普遍,为本运动存在的原因和行动的准则。第二类十项,即:无私、免费服务、志愿服务、国家辅助、自主权、利众主义、各国红十字会平等、团结一致、休戚与共、深谋远虑,为本运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
1965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匹克戴所研究的原则浓缩为现行的七项原则,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提交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
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经过投票决定,把这七项原则纳入红十字运动章程和序言之中。
这七项基本原则表明--本运动采取行动时要讲原则性。不过,它们首先表达的是对人类的深切关注。
二、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人道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本运动没有自己的“教义”,没有特殊的“哲学”,它只是关心人类的苦难。无数的人陷身于战争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为了活命在苦苦挣扎,他们遭受的痛苦大多是来自“人对人的不人道”。本运动的宗旨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人类的疾苦不会受到漠视。从这个方面而言,“人道”原则并不代表一种“教义”或“哲学”,它代表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道德精神及救助人间苦难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同时,它还认同人类一项共同关注的、跨越了所有界限的大事:人类的将来。
人道原则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太模糊,太笼统。条文中使用的词--防止、减轻、保护、保障--都要采取非常具体的行动。特别是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保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取决于受害者所处的不同情况。
在和平时期,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包括预防疾病、灾害和事故,以及通过拯救生命来减轻人们的疾苦和负担。保护也意味着对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安全的环境的维护。
国际人道法的作用就是保护武装冲突的受害者以及保证他们在那种局势中的生活能够尽可能正常。然而,法律条文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了遵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挺身而出,敦促有关当局履行规则,援助那些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确保他们不会死于饥饿,不会受到虐待,不会失踪以及不会受到攻击,更具体点说,对俘虏给予人道待遇,对伤员给予救治,对平民给予保护。
定义中说“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这些疾苦指的是什么呢?原则中没有特别的界定。实际上,从红十字运动诞生之初,本运动就逐步扩展其活动范围,以便在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救助受害者。这里要注意的是,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追求在工作上囊括一切,它们把重点放在其他组织所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那些情况上,如近年来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在阿富汗、卢旺达等战乱地区所做的那样。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开展人道工作的助手,但它们决不取代国家当局,而是根据需要做出自己独特的和不带偏向的贡献。
至于红十字运动怎样为和平做出贡献问题,主要体现于下列三点:一是通过在战时遵守人道规则并对受害者给予保护,从而能够在中远期起到促动敌对各方恢复对话、进而和解并最终恢复和平的作用;二是发展和扩大国际人道法,确保此法的保护性规则得到遵守并扩大这些规则的范围,促进人们对生命和人身尊严的尊重;三是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有关保护受害者和非战斗员的基本观念和知识,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
人道工作是困难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武器,也不是灾害,而是自私、冷漠和灰心。但人类良知总是会朝着保护生命的方向发展,支持人道的基本观念。
(二)公正
定义:“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1864年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就规定,任何士兵因伤情或病情而不能继续战斗,无论他属于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进一步规定“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公约中使用“其他类似标准”这一措词表明,所有类型的歧视都是受到禁止的,文中列举的具体类型仅仅是其中几个例子而已。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做出有害性质的区分。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分,以便提供的救助能够超越最剧烈的敌性对抗;在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中,对朋友和敌人都给予同样方式的救助,对一切处于危难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帮助,不论他们是谁和属于谁。
在实际工作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提供物资援助时或在进行医疗救助时都必须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如:1、国家红会的医院在收治伤员时拒绝敌方伤员入院,以便收容更多的本国同胞,这就违背了公正的原则。2、在国家内部动乱中,国家红会只向冲突一方的受害者提供食品援助,而对思想见解同国家红会不相一致的另一方受害者则熟视无睹,这也是违反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
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不同的痛苦程度,不考虑他们需求的不同紧迫程度而平均给予他们帮助,这就成为不公正了。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
总之,当痛苦程度相同时,救助应是相等的;当痛苦程度不相同时,救助就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否则,看似公正实际并不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守相称的规则并不容易。例如,国家红会为外国受害者募捐就比为本国受害者募捐困难。因为人们一般都习惯按照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决定是否捐献以及捐献数额,本国的自利意识也希望本国人民先于外国人民得到援助来改善福利。但是,本运动通过把最紧迫的痛苦作为优先工作的惟一依据,力图尽可能严格地遵守这一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我们已知道,不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而公正,从本质上讲,则要求摒弃主观区分,排除个人偏见,一视同仁。
例如:1、国家红会拒绝向某个群体提供服务,因为该群体来自少数民族,这就是未能遵守公正原则。2、国家红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偏向自己的朋友,给他的服务要比给其他人的优越,这就是违反了公正的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公正是指对问题的客观审视和人道工作的“非个人化”。国家红会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在感情上偏向冲突的某一方是很自然的人性,但是,他们在开展救助工作时,在减轻所有受害者的痛苦时,在分配救济品时,他们都应将个人的感情束之高阁,不对冲突各方做出任何有害的区分。
公正,是一种非天生的、要不断克服自身本性弱点的内在品质,是一种需要通过奋斗去达到的理想。公正原则敦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成员做出艰苦和长期的努力,在工作中抛开自己的好恶,去实施纯正的公正行动。例如:如果敌方受害者的痛苦比己方受害者要剧烈,那你就应该向敌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助;如果犯罪者的伤情比无辜者的要严重,那你就应该首先救治犯罪者。
(三)中立
定义:“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
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
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使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家红会的医疗队同正规军事医务部门或民事医务部门一起工作,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支持或阻碍任何军事行动。这种中立是敌我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医务人员和医务单位的必要前提。
再者,也不得在挂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医院隐藏武器,使用救护车运送战斗员,不得使用绘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飞机执行侦察任务……凡有上述等等行为都违反了中立原则,从而削弱和破坏了国际人道法包含的保护体系,改变了人员和物体使用标志的人道目的,从而使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因为,如果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在这些争论中采取立场,那就会失去一部分群众的信任,就无法使它的工作遍及所有地方。如在因政治争论或宗教分歧导致的武装冲突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有偏向一方的言论和行动,那么就会失去另一方的信任,这样也就失去了在该地开展人道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为此,它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组织运作形式,具体表现在:1、它的委员全都是瑞士籍,总部设在瑞士,瑞士的永久中立性业已得到国际承认;2、它的各项工作得到的援助是来自各国政府和公众。这样,就可使其不为政治压力、经济压力和其他任何压力所左右,并维护其在各国政府和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中立原则同其他基本原则有密切联系--例如:1、如果某个国家红会只向某个少数民族群体或其他性质的群体提供服务,那它就违反了公正原则,���被立即视为缺乏中立性。2、如果某个国家红会不按社团机制运作,那它就失去了独立性,就很难遵守中立原则。
运用中立原则的几个困难--例如: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信仰,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要求努力自我克制,控制自己不在行使职责时发表看法。2、冲突各方往往对中立行为持模糊看法,在发生内战的国家,政府军不赞成国家红会对他们视为“匪徒”的那些丧失战斗力的人的救助;而所谓“匪徒”的一方却指责国家红会同当局的联系。3、确定哪些争论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必须避免参与的。如:当死刑问题成为全国性激烈辩论的主题时,国家红会是否可以表示赞成死刑或反对的立场?国家红会的急救工作者们对正在进行绝食抗议以迫使当局让步的人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等等问题,都是中立原则的运用可能涉及到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明证。对这些困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是广泛宣传解释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立与公正原则的精神;二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寻找运用这一原则的途径。
(四)独立
定义:“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必须抵御干扰,无论这些干扰是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还是经济性的,特别是要避免和排除对实行人道、公正、中立原则的干扰,无论这些干扰属于什么性质。
例如:对于有附带条件而违反基本原则的捐款,任何国家红会都不得接受;对公众传媒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本国政府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内瓦公约第26条);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换句话说,无论在战时或平时,国家红会都应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发挥作用,但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身的决策自由,只有这样,国家红会才能保持对人道、公正和中立理念的忠诚。国家红会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承认。从国际关系说,获得政府的承认是每个国家红会都必须具备的十项条件之一,非此则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并成为其合法的一员。从国内关系说,国家红会得到国家法令的承认,是使国家红会不同于其他慈善组织并允许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享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和使用红十字标志或红新月标志的权利。尽管国家红会最基本的职责是在战时辅助武装部队医务部门抢救伤病员,但它们都逐步开拓了和平时期的工作。今天,国家红会在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使这些职责时,国家红会仍然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开展工作。这种辅助工作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政府的明确委托,部分负责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负责某些工作;二是自发地承担某些工作,从而减轻政府的某些负担。国家红会自主的程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和绝对的,因为自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制约。例如,在发生内战时,国家红会决不能以政府的工具的面貌出现,因为它得不到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履行其所有职责。而在和平时期,这一要求就有所不同。对国家红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的这一性质决不妨碍国家红会自主地选择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开展的一些活动。国家红会必须制订自己的具体组织规则与行动规则,并要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干扰而保持独立自主。
独立原则的具体实施,从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两个国际机构来说,主要是正确处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目前的做法是: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工作时,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可以与有关机构合作和协调办理,但不建立固定的合作模式,避免使红十字运动成为联合国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其影响。联合国是政府间的组织,有时会与某些国家处于对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员不能去的地方,红十字会人员能去而且应该去。
对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有政府官员参加,便于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
(五)志愿服务
定义:“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志愿服务最早是亨利·杜南先生目睹索尔弗利诺战场缺乏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第6号决议实现了杜南的想法,决定将志愿医务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志愿服务也在发展,如今不仅在战场上,而且在自然灾害现场和日常生活中也能看到志愿工作者的身影。这是由于本运动历史的发展以及人道领域工作的不断开拓创新。
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出于自愿的休戚与共精神。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的无私天赋,在许多情况中,它的成员们都隐姓埋名,以人道博爱的精神为他人服务。志愿服务的精髓是对他人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虽然红十字工作人员都有报酬,然而红十字工作人员的动机决非金钱,而是个人对人道观念的信仰和奉献。
二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特别是在国家内战中以及内部动乱中,当国家分裂成敌对各方时,如果国家红会得不到来自各个不同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志愿工作者的支持,它就不能获取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接近所有的受害者。
三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索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
志愿服务面临的挑战:
一是在一些饱受战乱灾害的国家,政权和法制均遭严重破坏,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是在若干国家,人道的、体育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组织为吸收志愿工作者而相互竞争,并且程度越来越剧烈。
三是在一些国家,志愿工作者的动机在发生变化,国家红会必须向他们提供满意的工作条件,甚至包括人身保险。
(六)统一
定义:“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这个原则是七项基本原则中历史最悠久的原则之一。早在1875年,莫瓦尼埃提出的四项原则就有一条是“集中统一”。这一原则同国家红会的结构及制度特别有关。
“统一”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
这意味着行政的统一,从内部事务的角度看,只能有一个中央机构(即总会或总部),从事全面筹划,负责分配所获得的各种资源,确定各种行动;从对外关系说,国家红会要参加国际会议,也只能由一个中央机构来代表它作为本运动的正式成员之一。
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
国家红会的力量来自其会员的广泛性。因此,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吸收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时,都不得考虑种族、性别、宗教、阶级及政治见解。
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从原则上讲,国家红会在其国家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必然要求它的活动遍及国家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国家红会的行动能力,应该是能够执行其章程规定的所有任务,并在国家的整个领土上执行这些任务,这就要通过建立各地分会在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七)普遍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从根源上说,普遍性是因为人类的苦难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这是本运动的必要条件。另外,普遍性又反映出对于苦难者的援助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的全球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也是现实的写照。
“普遍”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共同职责。本运动以消除人类痛苦为使命,对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遭遇的困难都不能漠然视之。普遍原则倡导本运动内部的集体职责。
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二是为发展而合作。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以现有的各种方式同贫困作斗争,是红十字运动的首要任务之一。每一个国家红会都负有在本国加入这一斗争的职责。但是,在贫穷国家,红会本身就缺乏资源,这时就应由富裕的和经验丰富的红会向它们提供援助,与它们一起共同承担不划分国境的职责。
三是权利的平等。在国际大会、代表会议以及国际联合会大会上,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本运动人道使命看,平等的要求具有更加深厚的根源:它来自于人类相互之间的平等,特别是他们处于痛苦之中时的平等。
本运动诞生于一个人的倡议,诞生于一个特定的战场,今天它的工作已遍及世界的每个角落,覆盖了需要得到帮助的亿万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遍原则正是人道原则的延伸和补充。达到和保持这种普遍性决非易事,它要求本运动的各组成部分都付出巨大的力量、勇气和警惕。
三、基本原则的内在关系
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前四项原则最重要,人道原则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中立、独立原则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根据本运动的长期实践情况,独立原则对于国家红会尤为重要,是其他各项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不能保持独立,则公正、中立、统一和普遍甚至志愿服务都要受到制约,红十字运动所具有的优势和活力就难于充分发挥。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运动各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赖以生存的基础。执行基本原则是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只有当基本原则的含义得到相当程度的理解时,它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因此,必须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作广泛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