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撰写高质量论文,促进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论文署名
第一条 我院在职职工署名排第一位,且我院是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条 研究生署名排第一位,其导师为我院在职职工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且我院是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论文的撰写与发表
第三条 论文的真实性、学术质量等须经审核后方可发表。发表前论文样稿需科室主任签名(护理人员发表论文需护理部主任签名,研究生发表论文需导师签名),最后在科教信息科开具投稿介绍信。开具介绍信时须将投稿资料和原始数据上交科教信息科(科教)备案。出现学术不端等行为被发现后,审核相关资料的主任、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不得在同一语种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
第五条 不得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科研设计、调查资料、实验数据等。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他人是否已发表,均应详加注释,且引用内容不得成为本人论文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六条 所有涉及到需伦理审查内容的文章,均需要提交伦理审核资料,通过医院伦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在临床中规范使用知情同意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论文版面费的报销
第七条 报销期刊范围:
(一)中文期刊(可在中国知网查询)
1.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中华系列、国际系列、中国系列);
2.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以最新版为准);
(二)外文期刊:被SCI收录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目录为准)。
第八条 报销文献类型:论著类(含临床、实验、调查研究)、专家述评、讲座、综述等。
第九条 增刊、专刊、特刊、电子版等期刊不予报销版面费;论文汇编、会议报道、病例报道、检验方法等栏目不予报销版面费。
第十条 人文、社科类论文版面费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一个刊号出现多个版本的期刊,只报销正式版本的期刊,其他版本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第三至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容,一经查实不予报销,已报销完毕则收回已报销款,并从确认违规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论文报销资格。
第十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人员(第一作者为科技项目成员)发表与研究有关的论文,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医院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可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我院在职职工作为通讯作者署名,第一署名单位非我院的论文,版面费全额在通讯作者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标准:
(一)论著类(含临床、实验、调查研究)论文报销版面费100%;
(二)短篇论著、专家述评、讲座、综述等报销版面费50%;
(三)被SCI收录期刊版面费报销上限为人民币5000元;
(四)中文论文报销上限为人民币4000元。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一)报销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期刊原件、复印件(杂志封面、目录和正文页)及发票。如从课题经费支出,需课题负责人签名,经科教信息科审核并留复印件备案后,呈主管院领导审批。外文期刊需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全文、SCI收录证明、发票及汇款凭证。
(二)办理报销期限:论文发表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以论文版面费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教信息科负责解释。